徐兴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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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xx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兴彬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徐兴彬律师点评: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除某些特别程序外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子一审审完以后,如果你对审判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如果一审却有错误,那么,二审就会纠正。但实践中,上诉案件很难打,改判或撤销原判的案件比例很小。那么,如果二审依然是错误的怎么办呢?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再审程序,针对的就是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给当事人一个最后一次救济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而再审又分为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 二审已经如此难打,再审就更是难上加难的了。本案中,本律师就是抓住了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在再审审查程序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法院已同意再审,这就意味着原审判决很可能会被纠正。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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