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裁定书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3ca94a1-68e9-426f-b463-ecd477bb4c1e&KeyWord=%E5%BE%90%E5%85%B4%E5%BD%AC
徐律师点评:
法定继承人不具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主体资格,二审改判撤销原判
法定继承人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继承人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呢?本案一审认为法定继承人享有撤销权,二审经本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说理论证:原审案由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彭仁珍和上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若要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作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例外情形时,继承人才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行使合同撤销权。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撤销权是继承人固有的,而非承继的。在既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又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情况下,原审认定继承人拥有撤销权的理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受”。对此,原审未指出法律依据,其判决依据的《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也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
上诉人认为,《合同法》和《继承法》之所以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权利滥用。因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身前是否是因欺诈而签订了合同无法查证,如果承认继承人有撤销权,那么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致交易安全于不顾。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