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而未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的关于“死亡伤残偿项目”的字面意义理解,要求受害人的伤情必须构成残疾,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从狭义上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款)第8条关于伤残的概念,应从广义上理解伤残的概念,即伤残应理解为受伤或残疾,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身伤亡;另一部分是财产损失。该条并未对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也并未就受伤、残疾还是死亡作出区别规定。因此,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费等均属交强险的赔范围。综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