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盖农村自住房屋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农村建房过程中,发包方、承包人、实际施工方因自身过错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提供劳务者自己有过错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另根据农村建房性质的不同,其余各方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
一、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教灾及其他临时性房星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不需要建筑资质。综上,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的发包合同应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村自建三层以下的房屋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建造该类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包料,业主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在此情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自行准备建筑材料,承包人只是在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行动完全受业主支配。在这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承包人所雇佣的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和承包人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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