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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确定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4次举报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只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的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在规定了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之后,又在第3款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那么,我们自然应当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确定问题。而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等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我们继续追溯《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时会发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是这样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

综上,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其他有关人身损害的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则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赔偿范围,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诉讼实践中,赔偿权利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选择与刑事一并解决;对于其它有关人身损害的刑事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果就民事赔偿不能达成和解,则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两金”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所以实行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是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我国国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认定方式过于机械和简单。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实际。

因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部分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中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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