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辨别
A:法律依据: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都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重要辨点:
受雇人是否为雇主所选任,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双方是否形成从属关系,以及是否提供报酬。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