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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成植物人,封存病历时竟发现同时存在两家医院的两份不同病历资料?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4次举报


患者术后成植物人,封存病历时竟发现同时存在两家医院的两份不同病历资料?

【导语】

患者王某因“冠心病”腾冲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医院请到昆明市某著名乙医院的专家李某为患者做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手术过程中李某却告知家属,患者只能做搭桥手术,并建议患者转至昆明某乙医院治疗,而且李某向王某及其家属保证,一定由北京有名专家孙医生为其施行“微创手术”,在李某的再三宣传下,患者及其家属随之飞往昆明,满心期待手术圆满成功,家人得以欢聚一堂,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一系列难以预料的噩梦……

【案情回顾】

患者王某,男,57岁,因“冠心病”治疗需要于2016年11月24日从腾冲市某甲医院转至昆明某乙医院就诊,患者转入乙医院后,院方前后让患者缴纳了83000元作为医疗费用,拟于2016年12月3日在全麻下行“二尖瓣置换或成形术,冠脉搭桥术”,后于2016年11月3日上午8点开始手术,直至当天17点手术结束,共耗时9小时,术后患者被送入ICU治疗,但患者一直昏迷不醒,然而直到2016年12月4日14点40分家属才得知手术失败,患者病情危重一直未醒的事实。在患者昏迷期间,乙医院未按照诊疗护理常规对患者进行诊疗,导致王某身上出现多处压疮,经某权威鉴定中心鉴定,患者王某持续植物状态致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后,王某家属为了查明患者病情,申请了封存病历,然而在封存患者病历时发现存在乙医院和丙医院的两套不同病历。一个患者的住院病历中竟然出现两家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且一家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两家不同医院的病历上签字,如此行医事件实为罕见,骇人听闻

【维权过程】

一、封存病历、申请鉴定

当律师介入本案,并立即前往云南省某乙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病历资料,病历封存后,患方即委托昆明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王某此次损害后果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经鉴定患者王某表现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致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二、审查病历、查找证据

律师对所有封存病历进行审查,在审阅病历过程中,意外的发现乙医院竟然安排患者向丙医院缴费办理入院手续!基于多年医疗维权的经验和作为律师灵敏的反应,我们迅速想到本案很可能涉及骗取医保,经过律师的详细调查,果不其然,发现丙医院登记的诊疗科目并不包括开展心脏病类手术科目,同时在丙医院病历中签字的医护人员多为乙医院的医护人员,而且丙医院病历中出现了乙医院的病历资料,经查参与诊疗的医护人员并不具备多点行医的资质,在丙医院不具备行医资格,这已经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论乙医院与丙医院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性,丙医院收取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丙医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但是在患者的病历中出现了乙医院的病历资料,而且还有乙医院医务人员的签字,由此可见本案中存在乙医院医护人员到丙医院行医的严重违法行医的情形。而且丙医院并不具备心脏类手术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为何要对患者行心脏病类手术?乙医院与丙医院究竟是什么关系?患者是医保病人,本案是否涉及骗取医保的行为?没想到层层迷雾剥开后,竟是这样的盘根错节。

三、多方渠道,多管齐下

由此,律师对医方可能存在的过错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遂通过向医院发出正式的律师函协商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律师帮助患者家属向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乙医院和丙医院以行政处罚,但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2017年11月10日,患者王某不幸离世,这对于患者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还王某一个公道,家属强忍悲痛同意尸检以明确死因,经昆明某权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死亡原因为心脏手术后植物人状况,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家属多次向丙医院索要发票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但丙医院均拒绝提供。

在此情形下,依然要以常规手段和医方打医疗官司吗?不!作为专业的金牌医疗律师,我方律师兵行奇招,与死者家属充分沟通后,做出以下诉讼策略。首先,家属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请求函,请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督促丙医院办理死者的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同时向云南省人社局反映乙丙两家医院造假骗医保,要求对该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处理;其次,律师帮助家属向昆明市某区财政局举报丙医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不依法向患者开具正规票据,死者家属要求财政局调查丙医院并给予其行政处罚,与此同时举报乙丙两家医院,要求依法查处两家医院是否应当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其做法是否属于骗取医保的行为?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最后,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为由,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将乙医院、丙医院列为第三人。通过多方施压,高效维护死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并帮助死者家属获得了一个较为有利的局面。

【争议焦点】

一、丙医院是否为患者实施过心脏手术?

首先,我方提供了证据证明2016年腾冲医保中心审批的为患者做心脏搭桥手术的转诊医院是丙医院,其次,患者转入昆明后,所有入院手续皆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并由丙医院盖章、医疗费由丙医院收取,缴费凭据皆由丙医院出具且经该院盖章,最关键的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知情同意书》是由丙医院医生进行告知,手术后《病危通知书》也是由丙医院出具的。由此可见字患者办理转院手续到术后被告知病危,所有医疗文书皆由丙医院出具且重要的告知文书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为患者实施手术的是丙医院。

其次,患者病故后,家属曾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请求函,请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督促丙医院办理死者的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故诉讼期间云南省医保中心介入此事,提供了相关书面文件证明患者住院手术是发生在丙医院租用的乙医院的病房内,而且云南省医保中心向原告出具了《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是针对丙医院为与患者同期住在同一病区的另一患者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实施心脏手术并上传费用一事做出相应处罚,且丙医院已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该证据证明患者的手术系丙医院违规实施。

最为重要的是,在所有病历资料书写完成后,云南省医保中心召开了协调丙医院医保费用结算事宜的会议,患方及乙丙两家医院均派要员参加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指出,由丙医院为患方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由此可见,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是丙医院。

二、患者与乙医院串通通过丙医院报取医保?

患者于2017年11月10日病故,而乙医院制作并提供给法院质证的病历资料中居然有患者11月24日至12月31日的医嘱单等病历,这实在是与事实严重相悖!乙医院存在两份不同的病历资料,内容相互矛盾,很明显乙医院是想将患者的医疗服务关系“调包”转移至乙医院,甚至乙医院的“代理人”陈述是患者家属提出走医保,乙医院为走医保就用了丙医院的医疗文书,另乙医院还提交了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陈述患者主动提出借助丙医院的医保进行报销。从前者来看是乙医院为走医保就用了丙医院的医疗文书,即乙医院主动违规走医保,而从后者看是患者主动提出借助丙医院的医保进行报销。由此可见,乙医院提供的证据细节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时隔两个月后,丙医院法定代表人却说,乙医院的收费系统切换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患者缴纳预交费收据的收费单位是丙医院,对走医保一事却只字未提。患者在省内大型三甲医院实施手术均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怎么可能在医保报销问题上铤而走险?如此错漏百出的自圆其说,只能视为对死者无端的诽谤!

由此可知,丙医院在不具备开展心脏手术资质条件下,将多位乙医院的心脏专科专家及医生的第二职业地点引入该院,住院部经营又租用乙医院病房,其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其医保定点医院之名收治需行心脏手术的患者并谋求非法利益,其违规操作已有成功案例,只是经云南省医保中心定性处罚才使其违法行为浮出水面,而在本案中丙医院对患者王某的操作如出一辙,只是在手术失败后,移花接木通过有手术资质的乙医院制作虚假医疗文书的方式逃避其违规开展心脏手术的责任。

【达成和解】

在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某区财政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保中心等相关机关部门的介入下,通过我方律师和患者家属的努力,乙医院与丙医院最终低下了头,与患者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三方协商一致,由丙医院向死者王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并由家属提出了撤诉申请书,最终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行政裁定书及民事裁定书,本案圆满终结。

【结语】

医学的局限性和人体的复杂性,导致每一个治疗都会有风险。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笔者认为医患双方都应该仔细的反省自己,积极沟通,采用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力,避免各种悲剧的发生。就本案而言,一开始我们认为是万千医疗纠纷中的一个不幸,在仔细论证后,却发现事情没有普通医疗纠纷那么简单。本案患者转院至丙医院接受心脏手术,术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致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倘若从普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入手,我们维权艰难,而且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死者一个公道。然而律师用过硬的专业知识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以行政诉讼为切入点,通过多方渠道寻找证据,要求第三方介入查清事实真相,层层揭开乙丙两家医院的面纱,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民事问题,即便没有开庭也为患者家属赢得了高额赔偿,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还让丙医院超诊疗范围行心脏手术并套取医保的不法行为昭然若揭,让乙医院病例作假试图顶包的不法企图真相毕露,让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其调查不力的行为承担应尽的责任。

由于医患纠纷维权的专业性强,往往一个正确的思路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进展方向,决定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在此,笔者建议患方最好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否则很可能由于方法错误导致可以胜诉的案子最终败诉。也许非专业人员看来整个案件有些轻描淡写,但是从专业角度来看,面对如此复杂的案情,倘若没有律师超高的专业水平和完美的诉讼策略,根本无法为患方获得那么高的赔偿金额,最终的和解协议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患方的利益,也是对我方律师的莫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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