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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城镇标准中的“城镇”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刘某驾驶小轿车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黄某经住院治疗26天后,于2015年5月5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构成十级伤,内固定拆除二次手术费8000元,二次术期休息30日,本次误エ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80日。刘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后三方关于黄某的各项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86243元。

【案件焦点】

在人身侵权类案件中,若受害人是农村户籍的,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侵权事故发生前的一年以上是居住、生活在城镇及消费、收入都来源于城镇的,是否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农业户籍,虽然其和其儿子、儿儿媳租住于某村镇,但是该村系农村,并不属于政府规划建设的城镇范围内,因此黄某的各项损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事故发前一年零十个月共计连续二十二个月的房租水电费收据、租房协议一份,并申请了证人葛某某、梁某某出庭作证。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黄某事故发生前二十二个月内一直随其儿子、儿媳租住的村镇,该区域属于于工业园管委会管辖,之前存在的农业村村委会已经被工业园管委会所取代,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是工业园管委会,所以该区域应当认定为城镇,而不是农村。所以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原告黄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6243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原告租住的区域是否可以对应城镇标准中的“城镇”来认定,从而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

一直以来,在实务中处理人身侵权类纠纷时,涉及关于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标准该适用哪一个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前主要的居所地就是其户籍地,此时就严格按照其户籍来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二是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的时间是居住在县以上地区的城市区域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三是受害人是农户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居住、生活区城是在城乡结合的区域或者是乡镇的圩镇上,此时应当适用哪种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就应当法官结合全案的证据来予以认定。本案就涉及第三种情形,法院认定为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筒称《复函》),人身侵权类纠纷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此处虽没有明确什么区城可以认定为城镇,但是根据该《复函》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目的所在,应当可以明确该处的城镇应当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概念。该《复函》要解决的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严重失衡的问题,也就是俗称的“同案不同命”,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达到社会公平。如前所述,城镇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聚集地。也就是说,居住在城镇的人员的主要收入是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农业户籍人员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离开自已的户所在地,到一个地方从事收益更高的非农业生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其所到达的区域就符合《辞海》和《复函》关于坡镇的定义,也就是农业户籍人员已经是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并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城镇。很显然,《复函》中称谓的“城镇”,是一个经济概念,指的是农业户籍人员的收入、消费等经济利益是来自非农业生产,不是一个地理上或者行政管理上的概念。

本案中,黄某生活的区域处在工业园区和周边乡村接合的部位,但是其平时收入、消费都是来自于非农业生产,那么其当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因遭受交通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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