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次教训,将来,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车。”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今年1月27日晚上,欧某喝完米酒后在家休息,次日凌晨5点半,发现儿子突发高烧,欧某便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及儿子去医院,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罗某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倒地损坏,罗某受伤。 案发后,欧某的妻子立刻主动报警。经交警鉴定,欧某被认定为“醉驾”。与此同时,欧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罗某的原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欧某在其妻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还鉴于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律师论法:
刑法中,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死亡,肇事者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酒驾也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以上叙述的案例,说明如果肇事者遇到以上情形,千万不要逃逸或者不配合交警执行公务,要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治疗。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可避免,但是如果积极配合交警鉴定事故责任,向受害人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在法院法官会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否则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徒刑以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