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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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会员卡后,美发店搬家了,法院判店家返还剩余会费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42人看过

店面采用预付费卡(会员卡)制度,对于消费者服务期长,退款困难。对于商家资金回笼快,消费折扣高,成了越来越流行的消费方式。“办卡消费2.8折!”2011年,家住上海市新闸路的韩女士看到小区门口美容美发店的广告,于是就办了一张美容美发卡,并先后三次充值2万元。美容、美发、美甲、身体护理……刚开始一切都还正常。到了2012年6月,韩女士再去美容时,发现这家门店大门紧闭。从门口告示中,韩女士找到了店家的联系电话,拨打后才知道这家店停业了。转眼到了8月,该美发店的财务人员周某打来电话,告知韩女士已被转到辛耕路店。2013年1月24日,她到辛耕路店做了美容。后来,韩女士觉得路途较远不方便,而且该美发店贴出告示,2014年1月起服务内容有变化。于是,她要求退卡,但未与美发店协商成功,于是起诉到法院。韩女士认为,辛耕路门店服务与原来已有变化,且路途要1个多小时,故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且要求退还卡里的余额9822元。美发店则辩称,办卡时已告知原告相应条款:持卡消费2.8折,不能退卡,如果退卡,也应当按照原价,而不是2.8折计算原先的消费。

张律师论法: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是关键。本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本案按原价退费的条款,即是加重原告履约责任,限制被告违约下原告抗辩或选择是否解约的条款,应属无效。既然该条款无效,那么返还额就应以9822元为基数计算。原告在可以且已实际在其他门店履行的情况下,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违约后果。综合合同履行、服务提供、原告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原告承担2000元违约金,被告返还7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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