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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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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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继承的遗产,离婚后我还可以分吗?

发布者:高丽姣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49人看过


老公继承的遗产,离婚后我还可以分吗?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1564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

被告:谢某1,男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谢某1支付出售北京市东城区青云胡同×××层房屋价款102.5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谢某1199012月登记结婚。2011)二中民终字第087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被告父母谢某4、黄某过后,被告谢某1与其兄弟姐妹谢某2、谢某3共同继承了北京市崇文区青云胡同×房屋。谢某2、谢某1、谢某3三人于2015615日签订《析产协议》进行公证。其中,谢某4于谢某1与李某结婚前去世黄某于谢某1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未予分割的财产,可在离婚后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4谢某1与李某结婚前去世,故谢某1继承谢某4的遗产并不属于谢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于谢某1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谢某1继承黄某的遗产应属谢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谢某1、谢某2已将共同所继承的房产出售,李某要求谢某1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李某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出售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其与谢某1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故谢某1应将其继承遗产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全部支付给李某。但李某与谢某1离婚时,谢某1所继承的财产尚未明确,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包含不确定的财产内容,故李某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观点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时间上来看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的部分房屋产权是在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被告母亲黄某的遗产而来,虽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劳动取得,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方式。

高律师建议大家,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会因离婚被对方分割。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父母可以书写遗嘱只留给已方子女,以防财产的损失。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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