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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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解答:如何设计股东借款的特殊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发布者:何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97人看过

    问题索引:民营中小企业的老板,难免会有使用公司账款的事,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一、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二、根据相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何阳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至2004年以来一直从事大型企业的法务、律师实务及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以及非诉法律服务等欢迎来电13312996396。本站关键词:深圳律师,深圳合同法律师,深圳房产律师,深圳公司法律师,深圳法律顾问,深圳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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