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勇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转让、接收债权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孙百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34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频繁的经济交往会产生很多的债权、债务,很多债权人出于快速让债务人偿债的考虑,会把债权转让给更有能力清收债权的人,此外,很多在债权清收方面非常有能力的人,也会通过低价收购债权然后自己全额清收的方式来获利,这样便产生了债权的转让、接收问题。但是有一点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债权的转让与接收不是只要转让人跟接收人都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了,还得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转让、接收债权后,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话,债务人向债权转让人清偿可以导致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要是发生了这种情况,对债权接收方来说是个很大的损失,虽然债权的接收方可以通过向债权的转让方索要债务人清偿债权的价款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但是,这是面临一定风险的,因为债权接收方在接收债权时,都会对债务人进行考察,往往是在确信能够让债务人清偿的情况下才接收债权的,但是对债权转让方的资产信用情况就不太了解,要是债权的转让方在收到债务人的价款后,就把钱挪用到其他地方了,债权接收方再向债权转让方要钱则面临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债权转让、接收时,债权的接收方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好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这样的话,债权转让的行为对债务人就有法律效力了,债务人就不能随随便便对债权转让人清偿了。

如果债权接收方、债权转让方、债务人之间存在很多的债权债务,在跟债务人清理结算时,需要明确表明清理结算的债权是哪些债权,不要草率地简简单单地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完全清偿完毕一事签订协议,很可能发生已经转让给别人的债权由于没有及时地通知债务人,导致转让给别人的债权也一并被稀里糊涂地结清地情况发生,要是发生了这种情况那债权转让人的损失可就大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