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垫资施工及发包方不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大量存在,工程的施工方往往都在工程完工后很难结清全部的工程款,因此施工方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情况大量存在。本律师在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认为,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方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要工程款成功率是很高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是建筑房屋的过程,房屋属于不动产,施工方投入到工程上的每一笔钱都沉淀在了房屋上,财富不会悄无声息蒸发,不像来无踪去无影的虚拟经济的运作。施工方打赢了官司,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就可以了,不会存在索要工程款困难的事情,但是为什么很多施工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把工程款要到手呢?本律师认为这里边施工方是存在严重的操作失误的。
失误一、不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施工人工程款,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施工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且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即使发包人将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了,也不影响施工人优先于银行受偿,施工人是绝对第一位的受偿人。但是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要是施工人不能在期限之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话,就彻底丧失优先受偿权。由于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都存在抵押给银行融资的情况,不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后果就是施工人只能排在银行后面受偿,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下面说一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点时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已完工程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未完工程,俗称“烂尾工程”,则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其中已完工程的实际竣工之日认定起来比较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失误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不当。
只知道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得知道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怎么才叫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呢?关于此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多数人都认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鉴于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施工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更加稳妥以下,如果是通过书面通知发包人的方式行使,很可能面临法院不认可的后果。
综上所述,只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正确的行使优先受偿权,不陷入误区,基本上都可以拿到工程款,如果忽视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或者不能正确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很可能导致工程款无法拿到手。
孙百勇律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