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勇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公司如何合法、有效地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

发布者:孙百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921人看过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共同面临这样一个困惑,本来不应该理赔的保险赔偿款,但是还是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了,而判决赔偿的理由大多是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不赔偿被保险人保险款的合同条款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无效。这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了,我们在保险单上专门有一栏用于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上面明确写明投保人已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详细阅读并理解,那为什么法院仍然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呢?

本律师在接触了大量的此类纠纷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形进行了以下总结:1、投保人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投保,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的材料只有一份保险单,保险公司留存的投保人资料也只有一份保险单,并且保险单上都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大多数的保险单背面没有保险条款,是空白的,保险条款具体是什么内容保险公司没有具体说明,只是在保险单上写明要求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到保险公司的网站上查询阅读,如果不提出异议就视为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认可,保险公司如果以以上证据证明自己对投保人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法院是不会认可的,因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人说明、提示义务尽到的标志是保险人主动的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对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人已经完全理解,保险公司的以上提示、说明行为,明显不是主动的提示、说明,是让投保人自己去阅读,由于投保人对保险行业来说大多数都是外行,很难理解透保险条款的含义,更说明不了在保险公司的解释下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已经完全理解;2、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交付给了投保人,在保险单上写明投保人已经知晓了保险单的保险条款,已经对免责条款完全理解并认同,但是投保人没有见到保险条款,有的是见到了保险条款,没有在保险条款上签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证明不了自己已经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当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

那么保险公司怎么做才能算是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呢?现在我们看一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采取将免责条款单独印刷并让投保人签署声明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是比较合法、有效的措施,或者是让投保人在保险条款上签字说明自己在保险公司的说明、解释下已经阅读完毕,并对免责条款理解透彻。

孙百勇律师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