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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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个担保的情况下,部分担保无效,其他担保人能否要求免除 担保责任

发布者:孙百勇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64人看过

在债权、债务大量发生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债权能够顺利清偿,往往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时是物的担保,有时是人的担保。但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形,有的是部分担保无效,有的是全部担保无效。

在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如何就债权清偿承担责任,法律也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为:1、在主合同有效,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没有错误,债务人、担保人存在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当于担保人仍然需要对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关于存在多个担保的情况下,部分担保无效,其他有效的担保能否基于发生了部分担保无效的情况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因为部分担保的无效会影响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此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的范围,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没有约定在其他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仍然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但如果担保人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话,担保人可以要求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有约定,在其他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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