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背景】
可惜很多事一旦牵扯上金钱就不再简单,夫妻对外债务问题可以说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之一。夫妻其中一方在外举债,欠款无力偿还之时,夫妻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微妙,情况也是千姿百态:有欠债一方为避免拖累伴侣极力证明债务乃自己一人所负,并想方设法劝阻债权人向伴侣追债的;有欠债一方为了摆脱债务努力把自己的另一半拉下水的;有面对自己伴侣欠债过多,急于提出离婚试图保全自己财产的等等。
夫妻对外债务中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划分之所以先后出现多次解释与补充,恰恰表明了两者划分的困难之处,同时也暗含了夫妻对外债务界定问题在社会上引发的种种乱象。有关这其中的种种以及今年最新增加的司法解释,《检察风云》记者采访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徐卉、邵丹两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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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实行,该解释共四条,其中最为重要的为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的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相当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其举证证明责任。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分为这么几个大点,第一点,借债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那就一定是共同债务;第二点,如果当初借债时只有一方签字,但是事后另一方追认,那么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点,金额较小或债务明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第四点,债务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举证责任就倒置到债权人这一边来了,债权人需要证明这个钱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很关键的一点。
【律师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在夫妻对外债务该界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这个问题上至关重要。当2018年1月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之前,举证责任几乎全都落在债务人身上,但是夫妻某一方想要搜集相关证据并不容易。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夫妻分居,非借款人一方往往很难知晓借款人究竟把这些钱用在了什么地方。一旦举证责任落实到债权人一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夫妻某一方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的企图可以得到很大的扼制。邵丹律师同时指出,“今年这个司法解释出来过后,改判或再审申请会大量涌现出来。被负债的受害方可以利用这个契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2018年相关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