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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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杨文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31人看过

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人支付购房款是双方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三种违约情况的违约责任。

第一种.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第二种.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或开发商所出售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损失可以确定的,据实结算;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难以计算实际损失的,可按照购房人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第三种.开发商逾期办证超过一年的,导致购买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买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如果是因为主管行政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视为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明确,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如经开发商催告,购房人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追究购房人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外,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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