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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时如何约定违约金

发布者:孟圣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58人看过

作者:孟圣祥律师


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时一定要有具体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数额。大部分的朋友在签订各种合同书时,在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一般这样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等等。这样的表述无疑是给违约方留下可乘之机。如果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是可以根据该条款主张违约责任,但是针对一些没有办法或者不必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守约方肯定是造成的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如果能够用金钱还衡量当然是好,如果有些合同自己已经履行的部分,对方突然违约,这时守约方的损失如何用金钱来计算?我们遇到了大量诸如此类的案件,一般就是不了了之。因为没有办法计算损失金额,法院一般也不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这样表述: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 万元,或者约定,任何一方为违约,应从违约之日,按每天**元支付对方违约金。等等,具体约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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