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圣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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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跳单”,中介公司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买房人支付中介费?

发布者:孟圣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300人看过

这个问题,记得我已经谈过一次了,这几天陆陆续续接到一些当事人电话咨询相关问题,借此,我给大家明确一下,二手房买卖跳单,中介公司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买房人支付中介费这个法律问题。

    目前,法院每年都受理了不少这类案件,因案件个体差异,判决也有所不同。主要是针对卖房人是否将该房屋交付不同的中介机构挂牌销售的问题。

    市面上的二手中介合同中大多都会有这样的表述条款“买房人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买房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朋友等与买房人有关联的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买受人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买房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当然要支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这点毋庸置疑。 

   但是,如果买房人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看到同一信息,而且中介费的报价要比前一中介公司低,买房人与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同,买房人是否依然要向前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呢?

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就明确阐明了该问题。   答案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大家可以在我的网站中查看该指导案例,今后发生此类问题,自己都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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