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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时,考量感情基础,无一方重大过错条件下初次调解,不予离婚

发布者:安陆赵川|时间:2020年08月13日|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4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徐雨晴,2007年7月29日生育一子A,2013年11月15日,原告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A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彼此之间有了一定的了解,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大的变故影响夫妻感情,原告A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A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有感情基础,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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