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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安陆市XX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发回原法院重审

发布者:安陆赵川|时间:2020年08月13日|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陆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诉称,上诉人为A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该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对原审原告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即使上诉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也不应当撤销上诉人的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上诉称,一审法院对5.98㎡的房屋属于上诉人A所有未作否认,安陆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A作出的房屋变更登记是合法的,且此变更登记并未最终完成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所以A房产证附图变更未对被上诉人B的权利产生影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答辩称,A的房屋变更登记没有任何流程存档,变更申请是伪造的,安陆XX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在A的房屋产权证上进行附图变更不符合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14日,A取得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9月3日该证设定他项权利,2014年11月11日,安陆市XX对该证的房屋分户平面图进行了变更, 本院认为,上诉人A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13年设定他项权利,而房屋分户平面图包含有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次等内容,撤销该图可能对他项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即他项权利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另外,上诉人A、被上诉人B均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5.98㎡房屋属于自己所有,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争议面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纠纷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上诉人A、被上诉人B如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的5.98㎡房屋所有权作出认定,该5.98㎡房屋的行政登记即迎刃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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