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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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房能否再次出售?

作者:赵健云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43次举报


经济适用房是经国家批准,在免除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并给开发商一定的信贷优惠,由开发商建设的提供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

因为经济适用房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特点,国家为了使这项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避免利用经济适用房进行投机,国家通过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转售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根据《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此,对于已购的经济适用房再次出售,司法实务中一般要分两个情况处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一般认定转售合同无效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又再次转售的行为,司法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在效力层级上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能直接依据该办法中的禁止性条款认定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适用房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住房,对购房人的资格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且《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此购房不满5年又再次出售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律师认为,从防范交易风险的角度看,最好不买已购时间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以防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转售的,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售有效   

    根据《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购房人可以将房屋上市交易。


赵健云律师,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法学功底扎实,思维缜密,办案认真,善于从案件细微处发现胜诉思路。曾参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7
  • 擅长领域:商标、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