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士与q先生老家同属肥西县,二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最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一同到北京做生意。不久w女士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由此二人的生活因孩子的诞生而增添了许多乐趣。
2008年q先生的老家拆迁,按照当地的政策,q先生一家三口能够得到两套安置房,这本来对这个三口之家来说是个锦上添花的美事,然而现实并非总是随人愿。w女士和q先生做生意失败,也亏了很多钱,在没办法的情况下,w女士独自带孩子继续留在北京打工,q先生则会老家肥西谋出路。但是当q先生拿到两套安置房证明的时候,他动了心思,将其中的一套房卖给了别人,并且将买房所得的房款也挥霍一空。
2014年,w女士从北京回到老家,亲戚口中得知此情况,不仅如此还有人告诉w女士,其丈夫经常出轨。此时的w女士深感与丈夫缘分已尽,经过再三的考虑,w女士决定离婚。但w女士有一个担心,家里的另一套安置房能否分给自己,如果得不到这套房子,w女士和孩子也许就要露宿街头。于是w女士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
w女士经过多方对比,最终选择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了解到伊w女士的处境后,我给她做了详细的分析。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分割,更何况w女士的安置房只有一个安置证明,房子也没有实际分到手,鉴于这种情况,我建议w女士先起诉,然后在诉讼中引导对方和自己调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我将案件起诉到肥西县人民法院,法院很快受理,半个月后确定了开庭时间。2015年1月,此案在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我引导双方调解,对方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w女士,并且支付抚养费,剩下的一套安置房也同意给w女士。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w女士如愿分得拆迁房,此案完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