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取保候审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买三套房 借名贷款危险多

发布者:崔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823人看过

    为买三套房借名贷款危险多

    案例一

    以亲戚的名义买房

     朱小姐最近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她看中的新房是大牌开发商开发的,品质绝对有保证,开盘价也较新政前有不少下浮, 朱小姐觉得是买进的好时机。

    不过, 朱小姐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屋,贷款成了一个难题。思来想去, 朱小姐只能找表妹帮忙,“表妹和我关系挺好,最重要的是信得过对方,彼此知根知底。”

     朱小姐也理性地分析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因为房产证上毕竟写着自己和对方的名字,万一有什么争议分歧出现,也比较好商量,不会出现撕破脸的情况。 朱小姐打算和表妹沟通协商之后,再私下拟定协议讲清楚房子真实主人是自己,表妹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的一整套手续办下来就比较放心了。” 朱小姐表示,既然房产证上写了亲属的名字,那么对亲属自己日后买房,肯定会造成影响。对于这一点, 朱小姐说,对方也是进行过衡量的,可能暂时还没有买房的打算,自己也打算出点好处费,不能让表妹白帮忙。

     朱小姐表示,等领房产证的时候,在产权证上约定自己出资99%,表妹出资1%,产权证办下来以后,再把表妹的份额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付的税费也很少,与巨额的利息相比,划算多了。

    案例二

    以同事的名义按揭

    在传媒行业工作的 丁先生胆子就更大了, 丁先生是借用了单位同事的名义来买房的。用同事名字共同购房相比较于与亲戚一起购房,风险无疑要更大一些,但较低的首付款和利率85折的首套房优惠,还是让他“迈出了这一步”,毕竟,动辄几十万的利息对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如何对同事放心呢, 丁先生认为,就算同事关系有所变动,但大家都是私底下的好友,这个是你情我愿的事情,除了信得过同事的人品,还要在签协议上小心仔细,事前进行细致的沟通协商。

    公证处说法

    不合法的公证我们不做

    针对 朱小姐让公证处公证其私下协议的说法,南京市公证处的相关工作人员泼了一盆冷水,表示:“这类公证我们不做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种私下签的协议前提上就是不合法,就算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公证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律师观点

    这样做

    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

    是不是私下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真正的所有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笔者特地咨询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辉。
宋律师表示,这种借名买房行为对实际买房人和名义产权人来说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人被认定为房屋的所有人。

    一旦名义产权人反悔,以房产证为据主张自己为合法产权人,则实际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实际买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而这一请求的实现还有赖于实际买房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其实际支付。
除此之外,律师还提醒,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直至房屋产权过户至实际买房人期间,名义产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例如实施抵押、出售行为;并且在名义产权人对外负有债务且无法清偿时,该房屋则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或拍卖。“即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不诚信行为,在房产过户时,实际买房人也要额外承担因产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费。”律师解释说。而对于名义产权人来说,一旦实际买房人还贷不及时,名义产权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甚至会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对其今后购房、贷款等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宋律师指出,规避国家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屋产权仍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买房人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买房人只能请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关键词:北京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咨询,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侵权侵占,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法律顾问,诚信律师,房产律师,资深律师。

    欢迎访问中国功夫律师网   http:// 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911376680(崔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