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玥斌律师】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发布者:李玥斌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61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