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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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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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斌律师】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脱密期

发布者:李玥斌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0人看过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晓或掌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必须通知用人单位,并要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方可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国国家秘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当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脱密措施,将劳动者调整至不涉密的岗位并工作一段时间,以确保劳动者不再接触或者掌握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脱密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脱密期。《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 355号),将脱密期和竞业限制规定放在了同一条文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脱离期,实务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根据《劳动合间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脱密期超过30日,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目前,各地对脱密期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主流观点认为江苏有效,北京和上海有分歧,其他地区的脱密期应当无效。

      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脱密期的相关规定,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违反了脱密期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等。脱密期届满,劳动者应及时完成工作交接。作为用人单位,要注意适用对象只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且脱密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脱密期内应采取合理的脱密措施,将劳动者调整至新的接触不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岗位;新的岗位和原来的岗位薪水应相当,且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单方调岗权,应按照新岗位支付工资。脱密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完成工作交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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