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坐落于通江县××镇××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号)过户给原告;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通江县××镇××街××号房屋,建筑面积96.97㎡,房屋的所有权证号X号。双方协议转让价格为X元,原告在2011年1月30日支付X元,双方约定剩余购房款为办理过户登记时付清,同时双方特别约定,被告必须在2011年12月底前将产权过户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办理过户,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向XX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案涉房屋是单位分给职工的房改房屋,办理了房产证,但找不到土地证,整栋楼都是这种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不过户的问题。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通江县××镇××街××号房屋,建筑面积96.97㎡,房屋的所有权证号X号。双方协议转让价格为X元,原告在2011年1月30日支付X元,双方约定剩余购房款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付清。同时双方特别约定,被告必须在2011年12月底前将产权过户给原告。同时查明:案涉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并已交付给了原告,但无土地使用证,导致被告未能将产权过户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12月底将产权过户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办理,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过户,但这不是免除其合同责任的法定理由,故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X波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坐落于通江县××镇××街××号房屋过户给原告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