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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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者:李长东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396人看过


       担保人,是指除债务人之外能够为债务做保证的第三人。比较常见的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对于担保人的选择,我们往往集中于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负债中的自然人由于清偿能力的欠缺,我们一般不能将其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的相关规定:

  1、清偿能力欠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以保证人订立了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欠缺替债务人偿还的能力而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该主张。

  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应当注意债务人选择的保证人是否具有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选择保证人时,应当优先选择具有清偿能力的担保人。如果选择的担保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那么此时保证人也应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而不是直接免除其保证责任。

  2、某些企业和团体也是可以充当保证人的:

  ①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②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③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4、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5、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6、一般情况下,国际机关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最后提醒:

  担保人的作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人的选择应为具有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担保人在清偿能力方面具有不足,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在实现时就得不到相应的保证,有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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