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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能否向车主索赔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16人看过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能否向车主索赔

案情:

李某与陈某是好朋友,2013年9月16日上午,李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向陈某借车。陈某知晓李某具有驾驶证,便将车借于李某。当天下午14时左右,李某驾驶车辆沿某国道行驶在右转弯超车时与相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及李某和李某车上乘车人杨某、黄某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杨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和李某一道,受伤严重,李某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杨某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伤残等级认定,李某为六级伤残,杨某为七级伤残。黄某坐在后座只是额头碰撞肿起,因陈某车辆只购买了道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李某无力赔偿,杨某便向车主陈某主张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应当向杨某承担垫付责任,先行垫付赔偿款,再向借车人李某追偿;况且从本案看车主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好,先行垫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车主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还在于具有它的积极社会价值所在,即体现了法律伦理化的重要价值。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同时从传统的伦理生活分化出来的,是作为两个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的类型的行动规范而并列出现的。伦理考虑所取向的是我或我们的好的生活或不虚度的生活的目的,焦点是善好问题。二者都是法律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正是伦理生活的规范成分、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相互交错,才能使文化价值模式和结构同凝固在人格结构中的动机和行为取向充分重合,才能促使法治秩序的充分形成。所以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只有法律规范体现了对传统伦理生活的尊重和认可,法律才更具有可执行性,才能被赋予权威与公信。我们面临的司法现实是侵权案件中确认了被害人的权益,却因为侵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其受害后果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我们的学者甚至是一些立法者片面的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应该容忍损害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在法律中存在。所以,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确认并适用何种法律规则能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损害得到及时弥补,即应当首要考虑“善好”问题。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最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如果机械地适用某些法律条文,作出一个不符合常情、常理、常态以及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底线的判决结果,不得不令我们去重新审视和考虑,甚至更深层地去挖掘法律规定背后的本意和初衷。而垫付责任则恰恰能够体现法律伦理化的这一重要价值,让社会中的人能够在合理、谨慎、注意的前提下有自由生存和生活的空间而不背负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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