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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特34号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3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方某某与唐某某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我方申请撤诉。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此做出说明。目前,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大部分贷款是住房抵押贷款,普通传统诉讼途径解决耗时长,且法院诉讼费用高,2013年1月1日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为我们规定了特别程序解决此类案件,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更是新增设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相关章节,专门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所谓实现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请求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经法院审查后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直接根据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要点主要包括:案件的申请;案件的管辖;案件异议及处理;案件的执行,具体分析分析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失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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