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镒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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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薪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持创公司未按约支付张某某协议约定的工资欠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之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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