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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726日,吴某某通过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支付7836元购买旅游服务产品,并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某某及其家人提供海南三亚43晚跟团游(C线)的旅游服务(团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计划于2017727日搭载四川航空3U8412次航班前往三亚,28日游览亚龙湾,29日游览蜈支洲岛,30日游览其他景点后返程。2017727日,因航班起飞延误,导致次日中午才抵达三亚,因此吴某某无法参加亚龙湾游览。期间吴某某联系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及时告知航班延误情况并提出调整行程安排的请求,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以无法安排为由拒绝,并援引旅游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称航班延误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吴某某自行承担,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仅会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2017729日,吴某某根据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安排乘大巴抵达蜈支洲岛渡船码头,临登岛时才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知孕妇禁止登岛的当地规定,导致携有孕妇的吴某某无法游览该景点。吴某某被安排自行打车游玩,因此支出打车费170.5元。之后吴某某联系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表示从未告知该项禁止规定,并多次询问是否存在相关提示,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对于语焉不详,认为登岛不能乃吴某某自身原因导致,应视为吴某某自愿放弃行程,并表示会将禁止登岛的规定反馈给产品经理。2017730日,地接导游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吴某某退还790元,但并未给出退款费用明细。旅行结束后,吴某某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沟通保险理赔事宜,提出该旅游产品的网页宣传中有“专享绿色理赔通道等服务,携程用户可优先享受理赔”的描述,询问此项服务的具体内容,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表示吴某某在网上直接提交理赔材料即可,并不存在特殊的便捷性。事后吴某某按照保险公司一般流程进行理赔,未得到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协助。吴某某未能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享受旅游服务,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有违约责任。该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无效。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于保险理赔的宣传语存在虚假宣传。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

随着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去异地旅游已经成为常态,这其中的旅游合同纠纷就日渐的显现和突出。其中以旅游合同目的地的变更和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交通事故等为突出,自从2010年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的明确了相关的纠纷的处理规则。

针对前不久发生的泰国沉船事件,很大的刺痛了老百姓的心,泰国政府才赔每个死者折合人民币42万元,如果没有买商业保险,据我了解在此次沉船事件中有好多是上海的家庭,有的一家都直接死的还剩一个人。这一个家庭都支离破碎了,对社会的打击也是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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