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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沈某某系朋友关系,沈某某以经营工作室急需资金为由向刘某某借款,刘某某2014年9月28日和30日按沈某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周艳,账号:62×××54)汇给对方借款8笔共计40万元。后经刘某某催要,沈某某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8日偿还部分借款。至今仍有借款本金20万元未偿还。2017年12月8日,刘某某委托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向沈某某发送律师函催讨借款,2017年12月18日和23日沈某某以种种借口不偿还借款。为此,刘某某诉至法院。

上述案件是一个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也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为到底刘某某和沈某某之间的借贷金额到底是多少钱,双方的主要争议证据的焦点就是所谓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而且原告在一开始应诉到庭时并没有带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载体手机。根据我所代理案件的经验,微信聊天记录的的打印件并不是属于原始证据,而是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其在开庭时原告代理律师直接主张按照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来认定案件事实。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直接提出了异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典型的电子证据,其没有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属于不合法的。我严格予以反对,而且针对原告代理律师的相关行为,认为既然其没有提供微信的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则该份证据不应当予以认定为定案的相关依据。最终在我的坚持下,法院休庭,原告本人派人将自己的手机带到法庭。但是我又对其提出了异议。首先,虽然我方见到了手机上的原始载体,但是借款时间比较长,且我方被告的手机已经丢失,已经无法核对相关的聊天记录,故而我作为代理律师,直接申请做原告手机的聊天记录的司法鉴定,针对其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未篡改性进行司法鉴定。

作为代理律师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最大任务,当然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针对现在越来越错综复杂的证据材料,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可篡改性问题,确定无疑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合理的怀疑。

证据的三性本律师认为贯穿民事诉讼的相关整个过程,民事案件就是在打证据,故而应当着重的理解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即

1)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 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 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 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代理案件时需审慎把握事实证据

事实证据是基础。查清事实一般围绕案件的“七何要素”(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展开查核。查清事实,关键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要严格审查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审查证据合法性,要看收集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符合党纪法律规定。比如,审查调查部门收集的书证复印件,未由书证提供者盖章或签名,则违反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如果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则该证据不能采纳。

审查证据真实性,主要任务是判断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例如,行贿人称用普通月饼盒子装了人民币50万元现金送给某公职人员,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根据常理,普通月饼盒子装不下那么多的现金。

审查证据关联性,关键是审查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有些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产生的结果,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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