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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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高光时刻之涉嫌走私废物罪被不起诉重获自由

发布者:赵越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7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引言:刑辩律师的神圣履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做为一名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经常在法律规范之间游走,甚至有人说“现在律师辩护的技巧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和打擦边球,以此促进定罪量刑的严谨,充分保障人权。”笔者不以为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在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时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两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案件审判和定案的基本依据是事实,而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据来呈现的,因此准确审查证据确保合议庭准确认定事实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起重要作用。下面就结合本律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例来具体看看吧。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本辩护人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三、辩护人工作内容及效果


(一)认真阅卷、梳理案件事实


看到如此惊人的涉案数额后,辩护人也担心在后期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涉及被逮捕并被判处实刑的问题,因为纵然她不是老板,能够被确定为“从犯”,根据该罪的法定刑幅度,也需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当时她的孩子刚一岁两个月,当事人心理压力巨大。


但是经过辩护人详细梳理案卷发现一个细节,如此巨大数额的涉案数额并非全部与当事人有关联,因为根据书证显示的信息可以发现,当事人用于联系外商的邮箱并不只是个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公用,联系报关行及对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期间内曾休产假,休完产假后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只涉及去税务机关报税等简单工作,再与进口工作无明显关联。


同时根据走私废物犯罪的相关司法实践,只有经检验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某单货物才能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其它已经销售的货物并不能证明在当时的检验行为有问题,因此不能直接将已经销售的货物直接确定为本案的涉案数额。


(二)有效沟通,获得检察官认可


根据对前述事实的梳理,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这一法律规定。带着这一观点,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且提交了当事人本人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确实休产假,并且在休产假后确实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承办检察官对此比较重视,在被羁押同案到了审查起诉期限后将其同案先行诉走,进行了拆案,给予我当事人更长时间的审查起诉期间及核实证据时间。


(三)当事人获得不起诉


经过将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间后,检察官在2019年春节马上就要到来的时候,给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恢复了自由,并且放下了长期以来的思想负担,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四、律师感悟


   任何案件,办案人员最关心的永远是犯罪事实,必须从犯罪事实出发来考虑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最终才是量刑的问题。辩护律师拿到案件后,切忌直奔量刑主题,做出任何不恰当的判断或承诺,必须从案卷出发,认真梳理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做有效辩护,才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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