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在大厦6号楼被告人张某租赁的办公地内查扣4支枪形物及气瓶、钢珠若干。2016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以各种虚假的单位在各种第三方平台申办POS机,以微信、散发名片等方式招揽客户,利用客户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为客户及本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张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提出起诉书认定的数额过高。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非法经营部分:
1、从张某处扣押的POS机系张某从他人处购置的二手机器,POS机对应的平台存在不应计入张某犯罪数额的原始数据;
2、起诉书认定的非法经营时间自2016年1月起,而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显示的取证时间是自2015年9月份起,故2015年间的数额不应计入张某的犯罪数额内;
3、与中汇支付平台相关联的银行卡的流水金额超过平台数据的二倍,不符合常理;
4、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包括了张某为亲友代还的部分且未收取任何的费用,该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内;
5、信用卡代还与套现的客观表现方式不同、危害性相去甚远,公诉机关未对二者的数额明确予以区分;
6、张某自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综上,公诉机关并未准确的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的数额。
关于非法持有枪支部分:
辩护人对此部分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枪支的比动能较低。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POS机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还款,并借此获利10万余元,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针对非法经营事实部分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涉案扣押的POS机、枪形物等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退缴的6万元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余款4万元继续追缴。
三、律师观点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当事人被捕,他内心是非常恐慌的,而律师可以给他极大的鼓励和安抚他的情绪;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初步分析案情,能判到怎样的刑期等;提供法律意见,查看相关的案例,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在开庭时发挥高水平刑辩律师的能力,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