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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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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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提供虚假情况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袁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3人看过

在二手房买卖和租赁的居间合同中,时常出现出卖人、出租人提供虚假的房地产权证骗取买受人、承租人钱款的事件。由于出卖人、出租人事后躲藏或者无退赔能力,买受人、承租人难以追回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责任范围有多大?

《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中的“故意”,既包括“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又包括“提供虚假情况”,因此,中介公司只有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这里的“故意” 仅指“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而不包含“提供虚假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是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并列的两种违法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逐渐倾向于认同后一种看法,即认为中介公司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拥有大量获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这种信息资源是普通的买房者和承租人不可能获取的;二是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买房者、租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花钱租个安心”。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 “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是有权出卖、出租房屋的权利人等。

如果中介公司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和房屋状况未加必要的、谨慎的审查、核实,而是草率地介绍给当事人购买或租赁,让当事人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那么中介公司提供的错误信息无形中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达到诈骗目的。故中介公司对当事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多大呢?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当媒介,而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表达自己的意志,居间人并非委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促成双方交易或签约的人,最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故一旦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其主张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而非居间人。房屋的买受人和承租人,有义务对所购买和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认真、谨慎、全面的调查,中介公司起的作用只是推荐、介绍,是否购买或租赁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本人,若当事人在未经具体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即草率支付了房款或租金,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对当事人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承担比例,应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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