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类案件,应从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对于车辆的丢失或损坏是否有过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形成保管关系,对车辆的被盗或损坏亦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保管关系是否成立,要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双关是否就车辆的保管达成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专门的车辆停放约定,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则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的法律责任。二、物业公司是否实际控制车辆。保管合同的成立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行为,保管物须由保管人移转占有。对于那些封闭式的,具有现代设备、现代管理方式,收费较高的商业性停车场,一般可以推定保管关系已经成立;而对那些在开放式的,不需办理特别手续的停车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认为保管关系成立。另外,如果每月仅收取一二百元不等的费用,相对于车辆数十万元的价值来讲,也可以认为收取的费用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
如果保管关系不成立,则应考虑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有无过错,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或车辆停放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业主(车主)可以在物业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中进行选择。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有过错,且此过错直接导致了车辆被盗或损坏,则应当按过错大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第三人违法犯罪造成车辆丢失损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是在其能够防范和制止损害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过错主要看:(1)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物业公司有无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3)物业公司违反义务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在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管理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负有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如安装监控摄像、配备保安人员、按时巡查等,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而导致业主(车主)损害的,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