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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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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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袁作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1人看过

如果开发商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向买受人发出了交房通知,明确了办理交房手续的日期,买受人无正常理由拒绝收房的,将视为自动交房,开发商书面交房通知的交付使用之日,将视为交房之日。购房者将不能再向主张开发商主张交房的权利及违约责任,同时产生两项后果:

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费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意味着,开发商将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费从交付之日起将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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