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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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

发布者:袁作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465人看过

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商品房。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如果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即使开发商通知了购房人接受房屋,也应以具备交付条件的日期作为实际交付日期,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购房人在接收商品房后仍有权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房人已经接受房屋,事后仍能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房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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