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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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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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袁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34人看过

1、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在采纳履行不能的概念的法律中,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意义是重大的:即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在于: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而嗣后不能将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债权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以外,还有权获得其他的法律救济。一般认为,自始与嗣后不能的区分,以合同成立时间为标准,在合同成立时已发生履行不能的,为自始不能,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履行不能的,即为嗣后不能。同时应在自始不能中区分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给付之主观不能,不影响债之关系之效力,债务人不为给付的,应负担损害赔偿之义务。从而自始主观不能与嗣后不能产生同一法律效果,而自始客观不能才发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防范措施:

a.做好协作履行,争取双赢。信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对方提出。

b.为了避免和减少履约的风险,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或担保的物品、证件也要进行审核。

c.根据履行中的问题及时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发现对方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收到对方关于履行方面的异议函电,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回复。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要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及时行使。

d.重视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可采用额定承包销售指标和货款回笼指标奖惩挂钩,促使营销人员把扩大产品销售和及时回笼资金结合起来。

e.加强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的法律适用。还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避免因合同丢失、被盗而出现违约或被骗现象。

2、拒绝履行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在债务违反的形态中属于比较严重的形态之一。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其表达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将届期应当交付的特定物另卖与他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08条),从而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作为债务违反的方式之一。

拒绝履行这种债务违反方式与其他债务违反方式有所不同。其与履行迟延的主要区别在于:迟延履行主要是指债务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并不要求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而拒绝履行则是债务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故意,并且以明示的或者行为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的主要区别在于:履行不能是客观上债已不可能履行,这种不可能履行的状态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而拒绝履行则是在有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完全履行是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只是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根本就不存在履行债务的行为。

防范措施:

a.做好协作履行,争取双赢。信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对方提出。

b.为了避免和减少履约的风险,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或担保的物品、证件也要进行审核。

c.根据履行中的问题及时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发现对方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收到对方关于履行方面的异议函电,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回复。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要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及时行使。

d.加强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的法律适用。还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避免因合同丢失、被盗而出现违约或被骗现象。

3、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不适当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致使对方期待的使用价值不能获得,才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发电厂采购的发电用煤未达合同约定的等级,但并不影响燃烧发电,则在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等级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可不支持发电厂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如该煤料等级过低,根本无法用于发电,则应允许发电厂解除合同,返还煤炭。

防范措施:

a.做好协作履行,争取双赢。信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对方提出。

b.为了避免和减少履约的风险,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或担保的物品、证件也要进行审核。

c.根据履行中的问题及时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发现对方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收到对方关于履行方面的异议函电,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回复。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要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及时行使。

d.重视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可采用额定承包销售指标和货款回笼指标奖惩挂钩,促使营销人员把扩大产品销售和及时回笼资金结合起来。

e.加强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的法律适用。还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避免因合同丢失、被盗而出现违约或被骗现象。

4、违约金不能代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并非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不履行债务。

防范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如合同还有履行必要,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5、风险转移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确定承担原则,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a.超越法定范围承担风险。

b.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数属于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然而一些合同运用风险转移制度的概率较高,如果风险转移约定不明,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c.法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采用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具体交易中如何界定并不简单,若双方没有一致的认识,争议可能性客观存在。另外,法定的风险转移具体细节也有赖于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

d.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广义而言同样属于双方就风险进行重新分配。法律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因此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需要认真对待。

防范措施:

a.在合同中重新安排风险转移;

b.对无名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必须作出明确充分的约定;

c.在合同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细节;

d.双方约定风险承担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6、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掌握合作伙伴商业秘密的一方,如果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按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保密义务一方赔偿实际损失的,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防范措施:

a.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掌握合作伙伴商业秘密的一方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仍要做到严守秘密。一旦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将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b.签订合理、完整的保密协议。公司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可以由公司某部门与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必要时,也可直接由总部与之签订;

c.与第三人交往的保密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包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在进行这些交往时,常常是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过程,企业经营者容易在利益面前忽略保密的重要。要求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

d.制定系统、合法的保密制度;

e.管理好商业秘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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