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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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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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何丽国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1、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