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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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XX、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85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85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民特85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C,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XX,
负责人:A,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A,
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以下简称民生银行)、B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7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A从来没有收到过(2015)穗仲案字第6759号案件的相关仲裁文书或开庭通知,A于2016年7月在*******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才知晓案件情况,另民生银行曾因其他案件[(2015)穗仲案字第5513号]于2015年10月1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A的****房,民生银行明知A的上述佛山地址拒不提供,严重影响了A的仲裁权利,二、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A曾于2003年与B结婚,2008年离婚时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经济各自独立,2010年5月两人复婚,复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7月22日再次离婚,A对涉案裁决中的借款毫无印象,该借款系A个人使用,且借款时间2014年7月2日是A与B矛盾最尖锐的时期,A不会同意共同举债,A未对民生银行提供的《借款支用申请书》质证,对自己曾在申请书上签名的情况毫无印象,故民生银行提交的《借款支用申请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不排除系民生银行或A伪造的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民生银行答辩认为:一、A是本案债务的主债务人,当时A与B共同签署了《小微授信申请表》和《借款合同》,该授信合同对其有约束力,二、授信合同第35条35.1款约定了送达方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阶段已经按照授信合同所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仲裁材料,不存在程序违法,三、A称本案债务是在其离婚后发生是没有依据的:申请借款的时间和签署借款合同的时间是在2014年6月3日,贷款发放时间是在2014年7月4日,这些时间均是在A与B的婚姻存续时间内,A所称在离婚后发生借款是不成立的,故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A答辩称:其本人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意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借款与A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A、B与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其中约定“受信人/借款人:A、B(以下简称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身份证XXXX电话:XX,××××××××通讯地址:××××……第35条通知和送达35.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方式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35.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其他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民生银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XX3202房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等材料,收件人为A、B,手机号码××××、××××,该邮件详情单显示同月20日“A,本人”签收,2016年1月7日该案仲裁庭组成,同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该邮件详情单显示同月9日“本人签收”,2016年3月1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补充证据、质证通知,该邮件详情单显示“拒收,客户说不在广州,叫退回”,2016年3月2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6759号裁决,同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裁决书,该邮件详情单显示“已搬迁,本人叫退回”,
诉讼中,A确认涉案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上的地址是延续之前的合同地址,其变更地址没有告知过民生银行,但50万元是A所借并使用,当时是A向银行借款要求其签名的,同时A承认其认为仲裁所依据证据是伪造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向A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材料,送达方式及期限均符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文书已送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缺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A承认未将其变更后的地址告知民生银行,其主张民生银行拒不提供其佛山市的地址、严重影响其仲裁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A主张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A的该项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A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XX仲案字第67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D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