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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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郑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1日 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郑国蒙已撤离涉案场地,石会容亦收回该场地。双方已实际终止履行《联营协议书》,故石会容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从《关于对新中国大厦办公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的内容,可以确定:涉案场地在内部装修方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已经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而区公安消防部门所实施临时查封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大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安全出口不足、大量存放可燃货物、违法改建扩建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因此,郑国蒙反诉认为石会容故意隐瞒事实,导致郑国蒙重大误解,协议签订显失公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郑国蒙以上述主张反诉要求撤销《联营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石会容、郑国蒙双方的联营协议已实际履行,郑国蒙理应承担撤离涉案场地前的租金,故石会容要求郑国蒙支付经营期间的租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至于郑国蒙主张由于3、4月份无法经营,双方同意3、4月份所交纳的租金转为5月、6月的租金,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石会容亦不确认,故郑国蒙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由于郑国蒙证据不能证明其代石会容向物管公司缴交物业公司的费用,故郑国蒙要求石会容返还代缴5月份的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涉案场地因消防问题遭遇整改及政府部门实施临时查封措施,对郑国蒙的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郑国蒙提前终止协议并非恶意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石会容应将已收取的押金返还给郑国蒙。石会容已确认郑国蒙已于2014年6月30日撤离涉案场地,石会容直至2014年7月6日才自行收回涉案场地,故7月份的承包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石会容另要求郑国蒙支付滞纳金及赔偿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