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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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C,身份证住址:广西,现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西,现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原告A负担150元,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A,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何丽国(咨询电话: 1322999299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商管理经济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