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丽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C,身份证住址:广西,现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西,现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原告A负担150元,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A,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