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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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他人去干活死亡后由谁担责难分

作者:王思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5次举报

案情:2009年中旬,王某与桑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桑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王某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工程,包工费为两万六千余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桑某即带领雇员开始建房,当正房基本建完,准备建设偏房的过程中,万某在拆除院中的旧墙时不小心被歪倒的墙体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桑某认为其与王某协议时约定的是新房的建设工程由其承揽,而旧房的拆除工作并不在其承包范围之内,受害人万某是王某让其帮忙从劳务市场找来的,万某的实际雇主是王某,应由王某承担责任;房主王某则认为,当事双方协议是将新房建设和旧房拆除的全部工程都承包给了桑某,万某是受桑某雇佣,应由桑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的家属将包工头桑某、房主王某、劳务市场老板李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费用。

之后,本案中的房主王某找到了我,要求我为其代理该案。我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意识到该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因王某与桑某为口头承揽协议,如何证明双方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的范围是哪些?受害人万某是由谁雇来的?探寻出该案的焦点后,我开始重点围绕焦点问题搜寻证据:首先,我找到了当时王某分期向桑某支付承揽费用时由桑某向王某所打的共一万余元的收条,该收条虽然没有写明是什么费用,但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双方间的承揽关系;之后,我又与当事人一起到派出所查找了当时万某被砸后的出警笔录,该笔录由民警向周围的人询问、调查后书写,明确写明受包工头桑某雇佣的万某被墙砸伤;之后我们又到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开具了村委的证明,证明该村规定村民建房,必须找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包工头承揽,不允许自行施工,以此证明房主王某将其建房工程承包给了他人;最后我们也找了几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房主王某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桑某。同时也对建房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录下了建房的现场及桑某留在施工现场的机器工具等。

开庭过程中,我对所取得的证据一一出示,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桑某承认其承揽了王某的建房工程,但抗辩其未承揽旧墙的拆除工作,该工作是由房主自行完成,这是农村建房的惯例,受害人万某是其替房主从劳务市场中捎来的,并非受雇于他。同时桑某提交了几份书面证言,以证实其说法。我对此进行反驳,包工头桑某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桑某承认承揽了房主王某的建房工程,受害人受伤是在其施工期间发生,自然应视为是受桑某雇佣,除非桑某举出万某受王某雇佣的明确证据。。。。。。。。。

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抗辩,判决由雇主桑某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在潍坊中院的开庭、辩论,鉴于桑某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了桑某的上诉请求。该案最终尘埃落定,我方不用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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