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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3日 | 发布者:方得焰 | 点击:2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等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奉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被告人A,被告人A,辩护人A,上...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奉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被告人A,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XX奉检刑诉(2014)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B、C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王某某、C、D、马某某及辩护人E、F、G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A、B、王某某、C、D、E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被告人A事先联系本区海港开发区XX、XX、平南XX获取献血名额,并指使被告人A负责寻找卖血人员,后由被告人A联系被告人B、C、D、E等人组织安排左某某、F、G、H、I等30余人至本区海港开发区社区医院进行非法献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A、B、王某某、C、高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某、A、B、周某某、C、D、E、F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采血信息一览表,献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王某某、C、D、E为谋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B、王某某、C、D、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A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随按移送的无偿献血证三十四本予以没收, 被告人A、B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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