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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2日 | 发布者:方得焰 | 点击:2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邹XX、A等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XX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12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

律师观点分析

邹XX、A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刑初字第1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XX奉检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C及其辩护人D、E、F、G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A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名义向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销售生物质燃料颗粒,被告人A、B经合谋,利用被告人A、B担任物流部主管和仓管员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A在送货单上虚报生物质燃料颗粒数量,被告人A负责签收,被告人A再凭送货单向XX公司收取货款的方式,多次侵占XX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另有虚报的部分货款约人民币4.8万余元XX公司尚未支付,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A、B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A、B、C、D、E、从某某、凌某某、F、赵某某、G、H、I、J的证言,辨认笔录,XX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明细账,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信息调查表,生物质颗粒供货合同,收料记录,送货单等,证人A记录的收款明细、送货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上海XX公司账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海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企业银行付款回单,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付款通知,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C,利用被告人A、B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B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合同诈骗,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家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A家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被告人A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采纳被告人A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采纳被告人A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司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XX(2014)奉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
三、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四、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退赔款人民币十九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XX公司,
被告人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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