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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班发病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不属工伤!

发布者:张飞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584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哪些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不要求和工作有关联的病。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法条的规定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争议。


如果突发疾病并未当场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还是可以在家休息后再送医院抢救?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温馨提醒:上班发病后是请假回家还是直接去医院,自己看着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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