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物业管理公司与XX高、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A物业管理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XX高,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XX高、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高、B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及邮寄费120元,共计223.50元由原告A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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